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被告傷害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惟查 |被告辯稱
- 訊據被告甲OO並未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承不諱,其雖均自承有打告訴人蘇O宏一拳,然矢口否認犯罪,辯稱:告訴人於109年9月21日故意用磨鐵的工具噴鐵屑過來O這裡二次,到了9月24日,伊與伊O子同事聊告訴人把工廠後門封起來的事時,告訴人口氣很不好,和伊吵這件事,伊一直忍,到最後他罵伊一句「幹你媽雞巴」,伊才忍不住一拳過去,他第一下就要拿鐵棍打伊,被伊O子同事攔下就報警了,伊只有揮一拳在他頭部,詳細位置不清楚,他當時沒受傷,伊有拍照,伊不知道他驗什麼傷,伊不知道云云
- 惟查:⑴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證稱案發時伊在案發工廠內在與被告的老闆談話,被告在伊旁邊一直辱罵伊,伊叫他閉嘴,他就過來O伊一拳,之後他的老闆把他推開,伊打電話報警等語
- 復以,告訴人於案發後立即前往部立桃園醫院驗傷,其診斷有右側眼球及眼眶組織鈍傷、右側眼結膜出血,有該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附卷可稽,是可證告訴人之傷勢並無誇大做作之可能
- ⑵檢、警未就被告所稱案發時在場目擊並阻攔告訴人持鐵棍攻擊其之其兒子同事為調查,經本院命警方O正偵查,經警詢問被告所稱「其兒子同事」其中之一胡O祥,證人胡O祥於警詢證稱當時我跟甲OO及另外一個同事阿祥就是在聊工廠的事情,當時我們合租工廠的老闆有在屋頂上加裝一塊鐵皮,所以不通風,當時我們在聊這件事情,蘇先生那個時候就跑過來O那個是風水的問題,但是我們那個時候跟他不熟,所以我們就跟他說沒你的事情,就趕快把話題帶過,後來他也沒講話就繼續工作,隔沒多久我們又接著這個話題,然後他就很大聲地跟我們說這就是風水煞,當時我們也聽不懂只記得他很兇,之後甲OO就跑過去跟他發生爭執,後來就發生衝突了,當時他在現場衝突完後他也馬上拿手機並且大聲地說要叫兄弟來O並且要給甲OO好看,當時我也跟他說不用這樣,結果後來警方O來現場,當時蘇先生確實有要拿鐵條要打他(甲OO),但是我們就把他們二個拉開,(問:據甲OO所說,當時蘇O文於現場有對甲OO辱罵「幹你媽的雞巴」,你是否清楚?)我不知道等語
- 是可知被告與告訴人間之肢體衝突乃屬事實,至於被告所稱因告訴人罵其「幹你媽雞巴」,其才忍不住一拳過去(即其行為動機)云云,則無實據
- ⑶被告又於110年8月1日警詢辯稱伊事發之後半小時有照相告訴人當時的樣子,伊要將照片呈給法官看,告訴人和O間醫院有串通好證明書,告訴人自己在焊鐵的時候煙跑到眼睛裡面,所以眼睛就會發紅云云,然依被告所呈照片觀之,告訴人之右眼周圍確有明顯泛紅,此與部立桃園醫院上開診斷證明書之診斷相符,而該醫院係公O綜合教學醫院,被告空口辯稱告訴人與該醫院串通云云,並無可採,而依上開診斷證明書之診斷,告訴人之右側眼球及眼眶組織鈍傷、右側眼結膜出血等傷害顯係外力所引起,被告辯稱係因告訴人自己在焊鐵的時候煙跑到眼睛裡面所致云云,亦無可採
- 綜上,被告傷害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審酌被告對告訴人所實施之不法腕力之強度、其對告訴人造成之傷害程度、其迄今非但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茲賠償反飾詞卸責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
- 甲OO與蘇O文同在桃園市○○區○○街XX號廠房工作,緣蘇O文於民國109年9月21日使用砂輪機時,因有鐵屑噴及甲OO,雙方已有嫌隙
- 嗣甲OO於109年9月24日上午10時許,與蘇O文因細故發生爭執,詎甲OO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揮拳朝蘇O文臉部攻擊,致使蘇O文受有右側眼球及眼眶組織鈍傷、右側眼結膜出血等傷害
- 二、
案經蘇O文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法條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77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