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先予敘明
- 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被告甲OO、乙OO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先予敘明
- 二、
乙OO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7月17日上午11時55分許,徒步行經桃園市○○區○○路XX號前,本應O意在設有行人穿越道處,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XX號畫有行人穿越道100公尺範圍內之中央行車分向線路XX號之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龍潭區中原路2段由渴望路往龍潭市區方向駛至,本應O意該路段行車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且駕駛人應O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貿然以時速50公里之速度疾駛且未注意車前狀況,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被告甲OO受有左下肢擦挫傷之傷害、被告乙OO則受有多處擦挫傷、胸壁及後背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甲OO、乙OO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四、
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被告甲OO、乙OO均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甲OO、乙OO均係犯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被告甲OO、乙OO均於本院調查程序當庭達成調解,告訴人乙OO(即被告甲OO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甲OO(即被告乙OO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均分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查筆錄、調解筆錄各1份、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參(見本院110年度壢交簡字第1148號卷第39頁至第48頁),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五、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第284條之1,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7月17日上午11時55分許,徒步行經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前,本應O意在設有行人穿越道處,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被告甲OO竟在中原路2段393號畫有行人穿越道100公尺範圍內之中央行車分向線路段,由中原路2段往龍潭市區方向之路O進入車道欲穿越道路,卻又驟然回頭往中原路2段393號之路O行走,適有被告乙OO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龍潭區中原路2段由渴望路往龍潭市區方向駛至,本應O意該路段行車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且駕駛人應O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貿然以時速50公里之速度疾駛且未注意車前狀況,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被告甲OO受有左下肢擦挫傷之傷害、被告乙OO則受有多處擦挫傷、胸壁及後背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甲OO、乙OO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四、經查:本件被告甲OO、乙OO均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甲OO、乙OO均係犯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二、 理由
- 三、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四、 理由
- 五、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