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 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
- 查本件經本院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 二、
被告甲OO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於民國109年9月間至12月7日19時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23時許),在址設於桃園市○○區○○路XX號之全O福利中心桃園大業店之員工廁所內,先後5次將手機置於女廁之日光燈罩上並開啟錄影模式,利用簡○○、林○○、田○○、林○○、黃○○等5人(年籍姓名均詳卷)在該處如廁之機會,竊錄簡○○、林○○、田○○、林○○、黃○○等5人如廁時之非公開活動以及身體隱私部位(就林○○、黃○○部分,由本院另為判決),嗣為古O茂察覺廁所日光燈上有異後,通知該店店長黎美秀而報警查獲,並扣得SanXXX手機記憶卡一張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嫌等語
- 三、
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嫌,依同法第31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經告訴人林○○、田○○、簡○○與被告於本院訊問時當庭成立調解並撤回告訴等情,有訊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3份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嫌等語
-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嫌,依同法第31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二、 理由
- 三、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 刑法第319條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