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 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
- 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爰依前揭規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 二、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甲OO於民國108年10月8日下午5時2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且搭載陳政菘,由桃園市○○區○○路XX號回收場騎出,欲右轉沿桃園市龜山區忠義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龜山區忠義路1段往林口方向直行至該回收場出口,因而閃煞不及,2車因而發生砰撞,林真美因而受有右側遠端橈骨骨折之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
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查告訴人於本院110年9月1日調查程序時稱,被告雖然沒依照調解筆錄的條件付完款項,我前後共只收到一萬九千元,但我已經不想再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了等語,此有訊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桃交簡字卷第87頁至第88頁、第97頁),是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本院撤回告訴
- 揆諸首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二、 理由
- 三、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