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安全帽壹頂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至第2行「於民國109年9月24日凌晨0時許,向不知情之莊O如借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後」,更正為「於109年9月中旬之某時,向不知情之莊O如借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後,於109年9月24日凌晨0時38分許前之某時」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㈠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加重其最低本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被告前於①104年間,因竊盜案件與搶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4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10月確定(共2罪)
- ②於105年間,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2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 上揭①、②罪刑部分,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91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刑期起迄日期為105年8月29日迄106年9月18日),於106年9月18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曾經定應執行刑簡表附卷可按
- 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上開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當中不乏與本案同屬竊盜之犯罪類型者,此外,甚至有除破壞財產法益外、更破壞被害人人身安全個人法益之搶奪罪,足徵被告顯然於前案竊盜、搶奪等罪經執行完畢後,仍毫無警惕,對刑罰之反應力甚屬薄弱,是認本件適用刑法累犯加重之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加重其最低本刑
- ㈡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四肢健全,竟不思憑藉己力,以正途賺取所需,而圖以不勞而獲之方式竊取他人物品,於本案中僅因偶經案發地,見有告訴人楊O伶之安全帽1頂,即任意取走使用顯然欠缺對於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之觀念
- 另衡酌被告前尚有多次竊盜、搶奪之行為(經本院論以累犯者不予重複評價)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被告所為實應嚴予非難
- 惟念及被告於案發遭緝獲後,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
- 然目前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害
- 再酌之本案被告竊取之物之經濟價值、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警詢中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緝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沒收: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查被告本案竊得之安全帽1頂,雖未據扣案,且被告自承目前也不知道該頂安全帽目前所在位置,惟其仍屬其犯罪之所得,應依法沒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葉益發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始循線查悉上情
- 甲OO於民國109年9月24日凌晨0時許,向不知情之莊O如借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後,騎乘上開機車,沿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XX號碼之機車後照鏡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徒手竊取之,得手後逃逸
- 嗣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 二、
案經楊O伶告訴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