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更正及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⑴告訴人所受傷害尚包括左膝、左O鈍挫傷,有聖保祿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可憑
- ⑵審酌被告闖紅燈之過失程度、告訴人所受之傷勢程度、被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然被告已賠付新台幣13,000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並受有四肢挫傷,背挫傷等傷害
- 甲OO於民國109年2月7日凌晨3時3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XX號誌交岔路XX號誌之指揮,並隨時注意車前狀況,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未依上開路XX號誌指示行駛,即貿然闖越紅燈通行,適有侯O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桃園區民光路往民光東路行駛至該處,因2人反應不及,兩車遂發生碰撞,侯O免因此人車O地,並受有四肢挫傷、背挫傷等傷害
- 二、
案經侯O免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一、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5款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