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
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7月8日上午8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平鎮區環南路由東往西即往金O路2段方向行駛,行經環南路3段與金O路2段口,欲左O至金O路2段往龍潭區方向行駛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 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環南路由西往東即往金O路2段方向行駛至上開路口,李文貴見狀急煞而滑倒在地,致李文貴受有左側股骨閉鎖性骨折及左手肘擦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駕車不慎致李文貴受傷部分,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至被告於涉過失傷害後,駕車逃逸,另被訴肇事遺棄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等語
- 三、
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有和解書、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審訴字卷,第77至79頁、第87頁)
- 揆諸前開規定,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駕車不慎致李文貴受傷部分,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至被告於涉過失傷害後,駕車逃逸,另被訴肇事遺棄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等語
-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二、 理由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