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
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紙
- 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上訴人即被告甲OO(下稱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除引用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及其附件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外,另就證據部分補充:和解書影本、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紙
- 二、
請法院予以緩刑等語
- 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所為傷害犯行,業與告訴人曾O智和解,請法院予以緩刑等語
- 三、
核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引用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原判決以被告犯行明確,引用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以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諭知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本院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並就刑法第57條各款有關量刑審酌事項,已詳加斟酌,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
- 被告上訴意旨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誤,核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四、
並執行原宣告之刑,併此指明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 本院考量被告坦承犯行,因一時未能自制,以致犯罪,然犯後已與告訴人曾O智和解,並全數給付賠償金新臺幣3萬元完畢,此經本院電詢告訴人確認無訛,有和解書影本、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查,堪認被告經此偵審及科刑程序後,當能知所警惕,因認原判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 倘被告於緩刑期間更犯他罪,依法得撤銷緩刑,並執行原宣告之刑,併此指明
- 五、
逕以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被告於審判期日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以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第368條、第371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王以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簡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 事實及理由
- 一、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一)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素不相識,僅因行車糾紛,竟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傷害,所為實值非難
- 惟念及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素行尚可
- 兼衡被告犯後雖已坦承犯行,然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調解期日遵期到庭,致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犯後態度非佳
- 並考量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王以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上訴人即被告甲OO(下稱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除引用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及其附件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外,另就證據部分補充:和解書影本、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紙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三、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57條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364條
- 刑事訴訟法第368條
- 刑事訴訟法第371條
- 刑事訴訟法第373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