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5、6行所載「於109年11月18日晚間11時許」更正為「於109年11月23日下午5時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 另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其因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㈡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O、成O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實屬不該,惟念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沒收部分:
- 四、
應O用之法條: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本院合議庭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 |為警在上址住處前查獲
- 甲OO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8年1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992、43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 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9年11月18日晚間11時許,在桃園市平鎮區中興路XX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 嗣因其另案遭通緝而於同年月23日下午3時50分許,為警在上址住處前查獲
- 二、
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OO於警詢及本署│被告甲OO坦承於上開時、地,│││偵查中之供述│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之事││││實
-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被告於109年11月23日下午5時│││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許為警採集尿液,尿液檢體編號│││編號對照表、檢體監管紀│為109F-587號之事實
- │││錄表各1紙││├──┼───────────┼──────────────┤│3│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被告尿液經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司檢體編號109F-587號濫│反應之事實
- │││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4│被告提示簡O、刑案資料│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查註紀錄表、全O施用毒│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O│事實
- │││各1份││└──┴───────────┴──────────────┘
- 二、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 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各1份││└──┴───────────┴──────────────┘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