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竊盜,未遂,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 二、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八行所載「隨後」應更正為「23時42分許」,有被告警詢筆錄、監視器畫面列印可憑
- 第九行所載「自用客貨車」應更正為「自小貨車」,有車籍資料及監視器畫面列印可稽
- ⑵審酌被告犯罪手段、所竊機車之類型及年份、被告自年輕起即犯各項犯罪包括普通竊盜、加重竊盜、準強盜等罪之前科累累,且被告自假釋出監後又犯多起竊盜罪,其顯然並未悔改,且危害社會治安重大、被告於遭警方O定而上前盤查後,即向O承認犯行並帶警找回所竊機車之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基於竊盜犯意 |並扣得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及鑰匙一把
- 甲OO於民國110年2月18日上午4時許,在桃園市○○區○○○○街XX號前,見楊天旻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於該處,鑰匙未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發動該機車後騎乘離去,供己代步使用
- 復於同日晚間晚間11時34分許,騎乘上開機車,行經桃園市平鎮區中山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該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徒手翻找車內財物,惟未竊得財物
- 隨後見李德政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客貨車之車O未上鎖,竟徒手開啟車O,徒手翻找車內財物,惟亦未竊得財物
- 嗣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於翌(19)日上午3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XX號前查獲,並扣得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及鑰匙一把
- 二、
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現場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代保管單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
請審酌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同法第320第3項、第1項竊盜未遂罪嫌
- 被告所犯之上開1次竊盜既遂及2次竊盜未遂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 被告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惟未得手財物,為未遂犯,請審酌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同法第320第3項、第1項竊盜未遂罪嫌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3項
- 刑法第25條第2項
- 刑法第51條第5款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8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320第3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25條第2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