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自民國109年4月9日10時許起至同日11時許止,在位於臺東縣臺東市中山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東縣臺東市中山路XX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直行,適有告訴人徐O妹騎乘醫療用電動代步車,沿同路段由西往東方向行至該處,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因而受有下背與骨盆挫傷、左側手肘挫傷、左側手肘擦傷等傷害,嗣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11時24分許,依法對甲OO進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3毫克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業已與被告達成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63至164頁、第209頁),依前揭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