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9月6日19時4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沿臺東縣臺東市仁昌街XX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且依當時天候陰、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及障礙物、視距良好等環境情狀,要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穿越本案路口
- 適逢告訴人田O鳳亦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沿臺東縣臺東市常德路XX號誌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且依斯O前揭環境情狀,要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同疏未注意即貿然穿越本案路口,雙方車輛乃發生碰撞,致告訴人田O鳳人車倒地,受有左側鎖骨骨幹移位閉鎖性骨折之傷害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告訴人田O鳳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甲OO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經本院審酌起訴書及全O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依同法第287條本文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田O鳳業與被告甲OO於本院和解成立,並於被告甲OO履行和解條件完畢後,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筆錄、為請求撤回告訴狀、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和股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原交易字第33號交通事件卷宗第77至78頁、第83頁、第85頁)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田O鳳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甲OO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經本院審酌起訴書及全O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依同法第287條本文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