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二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二、
上訴人甲OO上訴意旨略稱:
- ㈠
當有判決理由欠備並證據上理由矛盾的違失
- 我的生殖器接觸到被害人A女(事發時O滿14歲,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的私處時,就發現外面有動靜,隨即停止、未插入,在此短暫且緊急的情況下,當無充分時間摩擦A女私處造成紅腫,原審對此有利於我的證據,未加採納,亦未說明不採的理由,逕為我有插入接合事實之認定,當有判決理由欠備並證據上理由矛盾的違失
- ㈡
顯然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的違誤云云
- 事實上,我沒有坦認違反A女之意願,也沒有施用強暴手段,祇因當時我精神狀況不好,而且我的生殖器並未插入A女之性器內、未接合,當僅止於「性侵未遂」,原判決僅憑自白,在無其他補強證據下,就認定我係「既遂」,顯然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的違誤云云
- 三、
惟查:
- ㈠
並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 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為上訴人有如原判決所引用第一審判決事實欄所記載侵入住宅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之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侵入住宅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既遂)罪刑(處有期徒刑7年4月),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
- 已詳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 ㈡
均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 證據之取捨與事實之認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不違背證據法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 又法院認定事實,並不悉以直接證據為必要,其綜合各項調查所得的直接、間接證據,事實審法院本於合適的推理作用予以判斷,自為法之所許
- 而所謂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得以佐證被害人之指證非屬虛構,而能予保障其陳述之憑信性者,即已充足
- 且證據之證明力如何,由事實審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之,此項自由判斷之職權行使,苟係基於吾人日常生活之經驗,而未違背客觀上應認為確實之定則,並已敘述其何以為此判斷之理由者,亦不容漫指為違法,而據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 原判決依憑上訴人迭於警詢、偵訊及歷審審理中對於其有以生殖器碰撞、接觸被害人性器官及有以舌頭舔弄被害人外陰部之自白,及引用第一審判決所載被害人A女之指訴及證人即告訴人A女之母B女、A女之表姊C女等人相O之證詞,復佐以刑案現場測繪圖、現場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被害人內褲褲底內斑跡之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與上訴人型別相O)、顯示A女對加害人感到害怕、生氣、心情起伏不定之個案心理創傷評估量表、被害人之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台東馬偕紀念醫院函(「小陰唇近尿道口紅腫」,可推論有外物碰撞所致)、上訴人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和解書、匯款明細表等證據資料,據以認定並說明上訴人如何有上揭部分之犯罪事實(見原判決第1、2頁
- 第一審判決第5、6頁)
- 且卷查,上訴人行為時O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因而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程度(見第一審卷第287至295頁,臺北榮民總醫院臺東分院精神鑑定報告),其於警詢、偵訊及第一審審理時,均陳稱:嘗試以生殖器插入被害人陰O,並「插入一點點」等語(見警卷5頁、偵卷第23頁、第一審卷一第25、115、116、372頁),於原審審理時,亦對其確有以性器碰撞被害人性器之事實坦白承認(見原審卷第149頁)
- 復以女性之大小陰唇、陰O、陰O、子宮O均屬性器,凡非基於正當目的而以性器或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大陰唇內側之性器之性侵入行為,均係刑法第10條第5項所指之性交,並非以侵入陰O為必要
- 原判決參據卷內證據及上訴人前述自白,以及被害人於偵查中直指「他(指上訴人)用那個長長的地方弄我(手不斷碰觸尿尿的地方)」等語(見他字卷第15頁),認被害人小陰唇雙側紅腫,確為上訴人以性器接合所造成,絕非其所辯以腹胸部摩擦使然,其行為應O符合刑法第10條第5項所稱之「性交」且既遂,自形式上觀察,並未違背客觀上存在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 經核原判決所為論斷及說明,均與卷內相關證據資料相O,並無悖於證據法則之違法,復已就上訴人所為之辯解如何不足取採,亦詳為指駁說明
- 以上及其他上訴意旨置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於不顧,猶於本院法律審翻異前詞,重為爭執,顯然未確實依據卷內訴訟資料而為指摘,或就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指違法,均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 四、
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 綜上所述,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
法條
- 一、 理由
- ㈡ 理由 | 惟查
- 據上論結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