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二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 查O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 二、
經原審法院依想像競合犯關係 |應予駁回。至其所犯與其2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公文書罪間具有想像競合犯關係 |則其所犯與上開重罪具有想像競合犯關係
- 本件上訴人甲OO有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公文書、詐欺取財等犯行,經原審法院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行使變造公文書2罪,並為相關沒收及追徵之諭知,暨就其上開2罪所處徒刑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 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0年5月14日具狀就原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其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至其所犯與其2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公文書罪間具有想像競合犯關係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部分,第一、二審均為有罪之論斷,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4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
- 而上訴人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變造公文書重罪部分之上訴既不合法律上程式,無從為實體上審判,應予駁回,則其所犯與上開重罪具有想像競合犯關係之詐欺取財輕罪部分,自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為實體上審判,亦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 據上論結
法條
- 一、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
- 二、 理由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4款
- 據上論結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