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二審更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或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
-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OO有其事實欄一之㈠所載之參與犯罪組織及加重詐欺取財
- O一之㈡所載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犯行
- 因而撤銷第一審所為之科刑判決,改判仍依刑法上想像競合規定從一重論上訴人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未遂)各1罪,其中未遂部分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各處有期徒刑1年1月、7月,並均諭知相關沒收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 已詳細敘述所憑之證據及取捨、認定之理由
- 並就上訴人否認有參與犯罪組織及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等語,其辯詞不可採之理由,予以指駁
- 所為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並無採證認事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無量刑職權之行使有濫用,或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
- 二、
其上訴均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 上訴意旨僅謂:其最初僅係想找份工作,急於賺錢,因不諳法律,始罹刑典
- 現已後悔,且家中尚有老小待其照顧,請給予其自新機會等語
- 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 其上訴均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