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二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或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
-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OO、乙OO(下稱上訴人2人)有其事實欄一之㈠所載之參與犯罪組織並加重詐欺取財(僅甲OO,即第一審判決附表〈下稱附表〉編號1)
- 一之㈡所載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即附表編號2)
- 一之㈢所載之加重詐欺取財並洗錢共3次(即附表編號3至5)犯行
- 因而維持第一審依刑法上想像競合規定(附表編號2除外)從一重關於論上訴人2人各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5罪(甲OO)及4罪(乙OO),其中附表編號2部分均為未遂,皆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各處有期徒刑1年1月(甲OO2罪、乙OO1罪)、1年2月(各2罪)、7月(各1罪),並均諭知相關沒收及就甲OO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乙OO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之部分判決,駁回上訴人2人在第二審之上訴
- 已詳細敘述所憑之證據及取捨、認定之理由
- 所為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並無採證認事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無量刑職權之行使有濫用,或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
- 二、
不予審酌,附此敘明
- 上訴人2人上訴意旨均謂:其等家中貧困,為家中主要經濟來源,若入監服刑,家中恐頓失依靠,請求給予自新及賠償被害人等之機會等語
- 皆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 再其等雖以在原審審判期日,因另案均須赴其他法院開庭,亦不知如何請假,故未能到庭參與審判等語,惟未能提出任何證據或資料足以釋明其等有不到庭之正當理由,原審因而踐行之審判程序及缺席判決即無違法
- 上訴人2人之上訴均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 又本院為法律審,既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乙OO請求將其他繫屬於各地方法院之案件由本院合併審理,不合刑事訴訟法第6條之規定,不予審酌,附此敘明
- 據上論結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