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一審判決
主文
- 事 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甲OO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20時32分許,在宜蘭縣○○鎮○○路XX號全聯福利中心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拿取賣場內所陳列之牛O1瓶,置於隨身手提袋內,未經結帳該瓶牛O,僅結帳其他商品即步行離去而竊取該瓶牛O得手,嗣隨遭該賣場店員發現攔下並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 二、
案經賴O君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案經賴O君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 壹、
程序部分:
- 本判決以下所引具傳聞性質之各項供述證據,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調查證據時提示並告以要旨後,未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證據能力部分有所異議,經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該等證據並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或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均屬適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應認為均有證據能力
- 其餘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就本案待證事項復具有相當關連性,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應有證據能力
- 貳、
實體部分:
- 一、
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 ㈠
堪認被告於警詢及原審之自白供述,與事證相符 |被告辯稱
- 訊據被告固不否認確有於上開時地,將牛O1瓶置於隨身包包內,未經結帳即離去,嗣為警到場後查獲等情,惟矢口否認竊盜犯意,辯稱:我當下精神異常,不知道1瓶牛O沒有結帳云云
- 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查卷第7-10頁、原審卷第26、30-3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賴O君於警詢、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偵查卷第11-12、40頁),並有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客人購買明細表等在卷可以佐證(見偵查卷第13、20-22頁)
- 又證人賴O君證稱,當時被告只結帳1瓶牛O就要離去,我請被告配合看看包包中是否有未結帳之物品,被告不配合要求遂報案,經警到場後,會同查看監視器,發現被告確實竊取1瓶牛O,被告始配合從包包內取出贓物牛O1瓶,除據證人賴O君證述明確外(偵卷第5頁),亦有被告簽名之警詢筆錄在卷可以證明(偵卷第2、5頁),嗣並發還告訴人賴O君領回,也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等各1份在卷可查(見偵查卷第14-17頁),堪認被告於警詢及原審之自白供述,與事證相符
- ㈡
堪予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 依上開證據可見,被告當時將2瓶牛O分開,只結帳1瓶,另1瓶則藏放在包包內,且經證人賴O君發現後,仍然不配合確認,經警到場會同查看錄影紀錄後,始無奈配合從包包內取出另1瓶牛O,可見被告當時意識清楚,精神狀況均屬正常
- 是被告在原審理時坦承犯罪,上訴再否認犯罪,顯係意圖先獲得原審輕判,再提起上訴否認卸責,不足採信
- 綜上證據及理由,足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堪予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 二、
論罪科刑部分:
- 三、
駁回被告上訴之理由:
- ㈠
顯無理由,自應O以駁回
- 被告上訴意旨所辯,並無理由,業經本院指駁如上,原審判決以被告所犯事證明確,依法論罪科刑,均無違誤
- 本院考量被告所犯竊取牛O1瓶,犯行輕微,然原審判決以被告之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之犯罪動機與目的,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應O非難
- 又兼衡被告犯後於原審審理時已坦承犯行,且所竊取之物價值尚非甚高,並已歸還告訴人,再衡酌被告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現罹有乳癌、淋巴腫大之身體狀況,以及犯罪所得之利益業已返還被害人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量處如原審判決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量刑非輕
- 然被告仍執前詞否認犯罪,犯後並無悔意,又請求從輕量刑,顯無理由,自應O以駁回
- ㈡
更符合刑罰之教育目的
- 惟考量被告所犯情節輕微,但原審量刑非輕,為符合罪刑相當原則,考量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對被告所科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3年,期使被告有再度反省改過自新之機會,更符合刑罰之教育目的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林小刊提起公訴,檢察官洪威華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法條
- 壹、 理由 | 程序部分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
-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 ㈠ 理由 | 實體部分 | 論罪科刑部分 | 論罪
- ㈡ 理由 | 實體部分 | 駁回被告上訴之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