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 二、
亦為同法第307條所明定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再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同法第307條所明定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告訴人乙OO告訴被告甲OO傷害案件及告訴人甲OO告訴被告乙OO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甲OO、乙OO所涉犯之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甲OO、乙OO分別於民國110年9月6日、7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其等所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87頁、第95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被告甲OO、乙OO所涉傷害罪嫌,爰均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江宇程提起公訴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右手大拇指及中指切割傷等傷害
- 甲OO、乙OO於民國109年3月25日上午10時許,在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24巷工地內,發生爭執,渠等竟分別基於傷害之犯意,甲OO持老虎鉗攻擊乙OO,致其受有左O皮撕裂傷、左O球前房積血、左O外傷性水晶體脫位、左O青光眼、左O外傷性瞳孔放大等傷害
- 乙OO則持鐵鎚傷害甲OO,致其受有左上臂、左手前臂、右手掌多處瘀傷、右手大拇指及中指切割傷等傷害
- 二、
乙OO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 案經甲OO、乙OO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OO告訴被告甲OO傷害案件及告訴人甲OO告訴被告乙OO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甲OO、乙OO所涉犯之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二、核被告甲OO、乙OO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理由 | 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