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公然猥褻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
- 爰審酌被告之犯後態度、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 |
- 甲○○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於民國110年4月20日凌晨4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XX號騎樓前,僅著女性內衣褲,並公然褪下內褲以情趣玩具(假陽具)插入其肛門供人觀覽,而為猥褻之行為
- 案經員警於社群網站發現上開公然猥褻影片,始查悉上情
- 二、
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234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
-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34條第1項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