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下午7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北市文山區木新路XX號誌標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而依當時天候雨、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並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客觀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通過上開路口,適有告訴人徐O琼由北向南O行穿越上開路口之行人穿越道,遂遭被告騎乘之前開機車撞擊倒地,因而受有右側近端脛腓骨骨折之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而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 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本院審交易卷第81至83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
-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7條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