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一)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 (二)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並無罪刑不相當或違反比例原則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本件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21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9年3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本院考量本案與構成累犯之前案為犯罪類型、法益種類相同之詐欺罪,足見其有一再觸犯同類犯罪之特別惡性,被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本件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罪刑不相當或違反比例原則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又被告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又被告有前開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
- (四)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助長詐欺集團詐欺犯罪之橫行,造成民眾受有金錢損失,並使詐欺集團成員易O逃避犯罪之查緝,所為殊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與告訴人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達成和解,並已給付3萬元,有本院110年8月20日調解筆錄、公務電話紀錄、匯款證明影本附卷可佐(見本院審易卷第55至56頁,審簡卷第7至13頁),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暨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職收入、無需扶養他人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審易卷第5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自無庸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或追徵價額,附此敘明
- 末查卷內查無證據足認被告有因本案犯行獲得任何利益或報酬,自無庸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或追徵價額,附此敘明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敘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邱舜韶提起公訴,檢察官鍾曉亞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 |
- 甲OO可預見將帳戶提供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犯罪集團詐取財物,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8、9月間,在臺北車站將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京東路XX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不知名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以Line軟體帳號暱稱為「葉O」、「陳O聖」等,向林O蘭佯稱可百分之百獲利,並提供大陸地區網路XX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余O雄帳戶)內,嗣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前開款項匯入余O雄帳戶後立即分別操作匯款44萬2,327元至米世軒(另案偵辦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景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2萬9803元、2萬137元至被告上述帳戶內
- 嗣因林O蘭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 二、
案經林O蘭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等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0條第2項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名稱 | 論罪
- 三、 證據名稱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