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 又被告所犯前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 三、
並均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傷害、公共危險、殺人未遂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
- 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問題,竟毆打告訴人盧O頻,造成告訴人受有左右臉頰擦傷瘀血、後枕擦傷血腫、右手腕瘀腫、右手背瘀血及後頸部壓痛等傷害,並損壞其門口之玻璃,且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賠償其損失,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復酌以告訴人持木棍與被告互毆亦為被告犯本件犯行之起因(偵卷第12頁、第16頁),暨其自述高職肄業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277條
- 刑法,第354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354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