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追加起訴意旨引用檢察官追加起訴書之記載
- 二、
第307條亦有明文規定
- 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O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 故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或經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後始就與本案相O連之他罪追加起訴,於法顯屬不合(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5401號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8049號判決、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
- 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文規定
- 三、
與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562號案件具有數人共犯一罪之相O連關係
- 經查,檢察官以本件被告甲OO涉犯詐欺等案件,與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562號案件具有數人共犯一罪之相O連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並於民國110年7月23日繫屬本院,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7月23日北檢邦慕110偵19088字第1109055395號函暨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
- 惟本院所承審110年度審訴字第562號案件,業於110年7月21日辯論終結,並於110年7月29日宣判等情,有該案110年7月21日審判筆錄在卷可佐
- 從而,本件追加起訴既係於「本訴」即110年度審訴字第562號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繫屬於本院,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其追加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王繼瑩追加起訴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始循線查悉上情
- 甲OO與吳O融、施O文(吳O融、施O文部分業已起訴)及通訊軟體暱稱「福」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自109年12月16日前某時起,加入「福」所屬詐欺集團,而擔任收水之工作
- 渠等分工方式係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楊O雲,致楊O雲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將附表所示款項匯至指定附表所示人頭帳戶後,再由吳O融依「福」之指示,先至指定地點向甲OO領取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並轉交予施O文後,復由施O文依「福」之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持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至附表所示地點之自動櫃員機提領上開詐騙所得,之後將所提領之款項交付予吳O融,再由吳O融將上開款項轉交予甲OO
- 嗣楊O雲察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比對追查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 二、
案經楊O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 案經楊O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㈠
內容
- 被告甲OO於警詢中之供述否認犯罪事實,辯稱:監視器畫面中的影像不是我,我不認識另案被告吳O融,沒有交付金融卡給他等語
- ㈡
內容
- 另案被告吳O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供稱依「福」之指示,前往向被告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並轉交予另案被告施O文持以提領款項後,再前往向另案被告施O文收取上開款項並交付予被告等事實
- ㈢
內容
- 另案被告施O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坦承自上開時間起,經被告吳O融介紹而加入「福」所屬集團擔任領款工作,並依「福」之指示,向被告吳O融取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持以提領款項後,再將所領得之款項交付予被告吳O融等事實
- ㈣
內容
- 1、
告訴人楊O雲於警詢之指訴;
- 2、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O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3、
將附表所示款項匯至指定帳戶等事實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一商業銀行大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美怡)交易明細資料證明其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手法詐騙後,而依對方之指示,將附表所示款項匯至指定帳戶等事實
- ㈤
內容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 洗錢防制法,第2條
-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 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罪嫌
法條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5401號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8049號判決,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二、 證據名稱 | 論罪
-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
-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
-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
-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 四、 證據名稱 |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