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7月26日凌晨3時30分許,在臺北巿松山區復興北路XX號地下1樓之星聚點KTV內,因不滿告訴人許O銘尾隨其女性朋友至包廂內且拒不離去,竟憤而基於傷害之犯意,以手臂用力抵住告訴人頸部將告訴人強壓在牆上,致告訴人受有頭部挫傷、頸部挫傷併皮下血腫、背部挫傷、外傷致咽喉腫脹併上呼吸道狹窄等傷害
- 嗣經告訴人報警處理,始由警方O線查獲被告,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 二、
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嗣經檢察官偵查後依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而上開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同意於被告給付新臺幣8萬元後撤回其告訴,又被告嗣後已給付告訴人8萬元完畢,告訴人遂提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可參(訴字卷第11頁),揆諸前開說明,爰經改行通常程序後,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結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嗣經告訴人報警處理,始由警方O線查獲被告,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嗣經檢察官偵查後依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而上開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據上論結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