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4月12日凌晨0時4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沿臺北市萬華區昆明街XX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適告訴人謝O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方向左側車道行駛於其左前方,不慎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倒地而受有右前臂擦傷、右膝疼痛之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被告涉犯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惟被告已與告訴人於110年8月12日當庭調解成立且履行完畢,並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到院,此有本院110年8月12日審理筆錄、調解筆錄、110年9月10日公務電話紀錄、刑事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王貞元偵查起訴,檢察官許文琪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