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案被告甲OO所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李O已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1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右手第三指鈍挫傷之傷害
- 甲OO於民國110年3月27日16時許,在臺北市○○區○○○路XX號前,遇見其朋友高O珉與李O、陳O螢、張O豪等人同行,上O質問高O珉當天中午究係何O男子在高O珉住處,經李O表明該名男子為其本人後,竟出拳朝李O之臉部揮擊,旋為張O豪攔阻而未得逞,甲OO乃出拳毆打張O豪,然以腳踢張O豪時重心不穩跌倒在地,李O見狀隨即上O將甲OO壓制在地避免再有傷害行為,陳O螢則報警處理,詎甲OO於警方O場處理前,竟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出手抓傷李O之臉部及右手,致李O受有臉部擦挫傷、右手第三指鈍挫傷之傷害
- 二、
案經李O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辨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 三、經查,本案被告甲OO所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OO於警詢之供述被告於上開時、地先朝告訴人李O之臉部揮拳未果而與張O豪推擠後遭告訴人壓制時,出手抓傷告訴人臉部之事實2告訴人李O於警詢之指訴被告傷害告訴人之事實3證人高O珉、陳O螢、張O豪於警詢之陳述被告傷害告訴人之事實4三軍總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1件、告訴人受傷照片、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及現場照片8張被告傷害告訴人之事實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理由 | 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二、 證據名稱 | 論罪
- 三、 證據名稱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