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八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被告甲OO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8款之妨害徵集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8款之妨害徵集罪
- 又上開之罪,係以行為人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即為成O,其嗣後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或以上者,實為其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之必然結果,屬其犯罪狀態之繼續,尚無庸另論以同條第5款之罪
- 三、
明知役齡男子皆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役齡男子皆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為在國外就學,竟於經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以此手段遂行逃避常備兵現役之徵集,破壞兵役制度之公平性,所為實有不該,應予責難
- 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現已返國接受徵兵,並自民國110年4月15日起在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服替代役等情,有被告之個人兵籍資料查詢結果、中華民國替代役役男身分證影本、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替代役識別證影本在卷可參(見偵緝卷第99頁、本院卷第19至21頁),堪認犯後態度尚可
- 兼衡被告自述其學歷為大學畢業、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緝卷第63頁),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前段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被告未曾因故意 |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
- 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1頁),參酌其此次因行事失慮,致罹刑典,所犯罪質惡性並非重大,且犯後已坦認犯行,可見悔意,足認被告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6萬元,以勵自新
- 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8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七、
本案經檢察官許智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8款之妨害徵集罪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8款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
- 四、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8款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