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參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又被告於犯罪後,即於該管公務員發覺前,於警前往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參,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
- 審酌本件被告駕車通過路O,未遵守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優先通行,以及注意車前以及路O之行車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即貿然右轉之過失狀況、造成告訴人受有左側第三肋骨骨折、左側肩胛峰鎖骨間關節脫臼、左側肩膀擦挫傷併鈍挫傷等傷害結果、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害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 四、
本案經檢察官蘇聖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蘇聖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左側肩膀擦挫傷併鈍挫傷等傷害
- 鐘O宏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10時16分前某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沿臺南市永康區中華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區同路段同向自右後方外側車道行駛至上開路O,閃避不及而與鐘O宏駕駛之上開自小貨車發生碰撞,致林O卿人、車O地,並受有左側第三肋骨骨折、左側肩胛峰鎖骨間關節脫臼、左側肩膀擦挫傷併鈍挫傷等傷害
- 三、
案經林O卿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62條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