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 二、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三、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告訴人黃O雀、錢O旺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黃O雀、錢O旺與被告甲OO已於民國110年8月9日在本院達成和解,有本院110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304號調解筆錄影本1份在卷可佐,告訴人黃O雀、錢O旺並分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右下肢鈍挫傷等傷害
- 甲OO於民國109年11月8日10時22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自臺南市○區○○路XX號前停車格欲沿南O北方向起駛,本應注意車O起駛前應讓行進中之車O優先通行,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駕車起步前行
- 適有黃O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搭載錢O旺沿勝利路由南O北方向行經該處,見狀閃避不及因而撞上甲OO自小客車左前車身,致黃O雀受有胸部、頸部鈍傷、右足鈍挫傷等傷害,錢O旺受有頭部外傷、胸部鈍傷、右下肢鈍挫傷等傷害
- 二、
錢O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偵辦
- 案經黃O雀、錢O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284條
- 三、查本件告訴人黃O雀、錢O旺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理由 | 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二、 證據名稱 | 論罪
- 三、 證據名稱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