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略稱:如附件所示。
- 二、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被告甲OO業於民國110年9月3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O結果1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許嘉龍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慶瑋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陳O美方查知上開情事
- 甲OO與陳O美係朋友關係,雙方互有金錢往來,詎甲OO明知余O榮並無借款需求,為向OO美借得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款項,竟於民國103年10月間,偽稱余O榮係甲OO之子顏O榮之友人(顏O榮涉嫌詐欺、偽造私文書、有價證券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需要資金周轉,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明知並非余O榮本人借款,竟持由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所簽發之本票發票人欄為「余O榮」、票面金額100萬元,及借款人欄署名「余O榮」並蓋有指印之借據各1紙,向OO美借款100萬元,雙方約定年利息百分之六,103年11月14日清償借款,陳O美如數出借後,嗣甲OO屆期未依約定清償,陳O美遂向O院聲請支付命令,經甲OO、余O榮二人向O院聲明異議,陳O美方查知上開情事
- 二、
案經陳O美告訴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01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嫌、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法條
- 二、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二、 證據名稱 | 論罪
- 刑法第201條第2項
- 刑法第210條
- 刑法第216條
- 三、 證據名稱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