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HOAXXX)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總淨重為壹點零伍伍公克,含包裝袋伍只)沒收銷燬之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論罪科刑:
- ㈠
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核被告甲OO(HOAXXX)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㈡
爰依法減輕其刑 |應認被告本案情形符合刑法第62條本文之自首規定
- 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本文定有明文
- 另按所謂發覺,係指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與犯罪之人而言,而所謂知悉,固不以確知其為犯罪之人為必要,但必其犯罪事實,確實存在,且為該管公務員所確知,始屬相當
- 如犯罪事實並不存在而懷疑其已發生,或雖已發生,而為該管公務員所不知,僅係推測其已發生而與事實巧合,均與已發覺之情形有別(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1634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 查被告本案犯行被查獲,是因警方O行擴大臨檢勤務對其實施盤查時,在警方O掌握任何其施用或持有毒品跡證前,即主動向警方O付甲基安非他命5包扣案,有警詢筆錄附卷供佐(見警卷第6至7頁),是從查獲情形以觀,應認被告本案情形符合刑法第62條本文之自首規定,爰依法減輕其刑
- ㈢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易滋生其他犯罪,對社會治安具有潛在危險性,影響整體社會秩序,實屬不該
-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不諱,態度良好,兼衡其所持有之毒品數量,及其自陳學歷為高O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警卷第5頁)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
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 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係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
- 扣案之白O結晶5包(檢驗後總淨重為1.055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見毒偵字卷第25頁),是前開扣案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 另盛裝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與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
- 至鑑驗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本文、第62條本文、第41條第1項本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
- HOAXXX(中文姓名:甲OO)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12日20時許,在臺南市北區臺南公園,以新臺幣5,000元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得甲基安非他命5包後持有之
- 嗣警於110年3月13日0時3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XX號執行臨檢,經其主動交付上開甲基安非他命5包(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200公克、0.221公克、0.173公克、0.180公克、0.281公克),始查知上情
- 二、
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OO(HOAXXX)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法第62條
- 刑法第62條
- 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1634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62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