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動電源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以下簡稱聲請書)之記載
- 二、
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本案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又被告有如聲請書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且被告涉犯之前案,與本案所涉案件間罪質相同,可認有其特別惡性、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狀,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本案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之必要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本院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生活所需,竟以竊盜之方式,不法牟取本案之財物,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
- 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得財物價值(價值新臺幣990元),暨兼衡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特殊身體情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未扣案之行動電源1個,係被告本件竊盜犯罪所得,並未為警員尋獲發還被害人陳O淳,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均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警方O查後始查獲上情
- 甲OO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經入監執行,於民國109年12月1日執行完畢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0年7月10日5時34分,在臺南市○○區○○街XX號統一超商,以徒手竊取架上由陳O淳所管領之行動電源1個(價值新臺幣990元)得手
- 嗣經陳O淳報警處理,警方O查後始查獲上情
- 二、
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四、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