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查O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復進而施用,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又①被告曾因恐嚇取財未遂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310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 再因詐欺案件,由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45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前揭案件,由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78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107年2月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至107年5月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本院審酌被告施用毒品,足以戕害其身心,滋生其他犯罪,惡化治安,嚴重損及公O,且被告前曾犯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竟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不思悔改,自制力亦顯不佳
- 惟另考量其施用毒品行為於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 甲OO前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3月3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1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 詎其猶不知悔改,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0年7月16日16時許,在臺南市東區後甲附近之工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嗣於110年7月18日3時5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XX號前,其於為警盤O時,發覺其為毒品採尿列管人口,經徵得其同意後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 二、
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二、查O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