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犯罪所得金O壹面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附件犯罪事實第5行「重型機車」補充為「普通重型機車」
- 二、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㈡
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又本案之罪並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之 |故認有必要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之
- 按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解釋文及理由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
- 於此範圍內,在刑法第47條第1項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的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並非指前案為同性質之案件始有累犯加重之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18號、第296號判決意旨參照)
- 經查,被告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0月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6年8月25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憑
- 從而,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
- 被告前既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且經徒刑執行完畢,其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返回社會後能因此自我控管,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 然被告卻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即故意再犯本案竊盜罪,足見其有其特別惡性,且前罪之徒刑執行毫無成效,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又本案之罪並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之餘地,亦無加重最低法定刑有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故認有必要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㈢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 爰審酌被告不知以正途獲取生活所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未尊重他人財產權,所為實屬不該
-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迄未與告訴人謝O君達成和解或賠償
- 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竊取財物之價值
- 兼衡其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未婚(本院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 三、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未扣案被告犯罪所得金O1面,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六、
本案經檢察官董詠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查看監視器畫面得知,旋即報警處理
- 甲OO前因槍砲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2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於民國106年10月2日執行完畢
- 詎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年3月17日12時3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至址設臺南市○鎮區○○里XX號「菜寮保安堂」,見該處四下無人看管之際,進入該處竊走北極玄天上帝神像之金O1面得手後離去
- 嗣經屋主謝O君發現金O遺失,查看監視器畫面得知,旋即報警處理
- 二、
案經謝O君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移送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然被告卻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即故意再犯本案竊盜罪,足見其有其特別惡性,且前罪之徒刑執行毫無成效,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又本案之罪並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之餘地,亦無加重最低法定刑有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故認有必要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㈠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㈡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解釋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18號,第296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