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過失致重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 |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交通分隊員警出具之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參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
- 又被告於犯罪後,即於該管公務員發覺前,於警前往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交通分隊員警出具之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參,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
- 審酌本件被告駕車超車時,未減速慢行,並注意保持足夠之安全距離,即貿然超車之過失狀況、造成告訴人受有創傷性腦出血、左O骨幹骨折、左O骨骨折等傷害結果,經治療後,仍有意識不清,無法有意義之言語,日常大小便無法自理,已達重傷害之程度,惟被告於犯後已與告訴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害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素行堪稱良好,且本件係因被告一時疏忽而為本案犯行,被告犯後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被害人家屬並表示不予追究,且同意法院給予緩刑之宣告,有本院110年度南司交簡附民移調字第41號調解筆錄影本1紙在卷可參,堪認被告已有悔意,其經此偵審程序,應已足收警惕之效,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 三、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 四、
本案經檢察官吳毓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吳毓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自首並願接受裁判
- 甲OO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16時18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大型重機車沿臺南市麻豆區171線公路XX號前時,欲超越同方向由陳O所騎乘之車號000–000號機車,本應注意汽車超車時,應於前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O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且應注意行車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而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是依當時客觀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疏未注意,超速行駛,且未保持安全間隔距離即貿然超越陳O所騎乘之上開機車,適陳O左偏行駛復未注意安全距離,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均人、車O地,陳O因而受有創傷性腦出血、左O骨幹骨折、左O骨骨折等傷害,經治療後,目前仍意識不清,無法有意義之言語,日常大小便無法自理,已達重傷害之程度
- 甲OO亦受有下頷骨開放性骨折、手部擦傷、膝部擦傷、右側足部擦傷等傷害
- 甲OO於肇事後,報案人或勤務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甲OO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自首並願接受裁判
- 二、
代行告訴人陳O麟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偵辦
- 案經甲OO、代行告訴人陳O麟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
- 二、
被告甲OO之行為合於自首之要件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嫌
- 被告陳O所為,係犯同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被告甲OO於肇事後,報案人或勤務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甲OO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乙節,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被告甲OO之行為合於自首之要件,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嫌
- 被告陳O所為,係犯同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84條後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284條後段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62條前段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