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23時」應更正為「20時14分許至20時22分許」
- 二、
與告訴人乙○○原為夫妻關係 |
- 爰依卷內事證等,審酌:被告丙○○故違保護令裁定之犯罪動機,本案之犯罪手段,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依警詢筆錄所載),尚無前案紀錄之品行(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依戶籍資料所載),與告訴人乙○○原為夫妻關係,犯罪行為對告訴人所生危害,事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上開保護令內容 |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 |始循線查悉上情 |渠等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
- 丙○○與乙○○前為夫妻,渠等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
- 緣丙○○曾對乙○○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5月28日核發110年度家護字第361號民事保護令,命丙○○不得對乙○○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乙○○為騷擾之行為,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
- 詎丙○○明知上開保護令內容,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0年7月22日23時許,在臺南市○○區○○里XX號之住處,利用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乙○○之雲O硬碟存取照片數張後(妨害電腦罪得部分未據告訴),復使用LINE通訊軟體傳送前開存取之照片數張及「我會一張一張慢慢傳」、「看誰會是下一個離婚的人」等文字訊息給乙○○,足造成乙○○心理上之不快、不安之感受,以上開方式對乙○○實施騷擾之行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 嗣經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 二、
案經乙○○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其犯嫌應堪認定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護字第361號民事保護令裁定、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各1份、告訴人與被告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 二、
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法條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一、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