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一審判決
主文
- 原判決撤銷
- 甲OO、乙OO、丙OO、戊OO共同犯強制罪,均累犯,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丁OO共同犯強制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本票伍張、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壹份、協議書(含協議但書)壹份,均沒收
- 己OO共同犯強制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 實
- 一、
基於強制之犯意聯絡
- 甲OO及乙OO係夫妻,渠2人與丁OO(綽號「灌強」)及劉○○等人於民國99年間,協議由甲OO、乙OO、丁OO等人出資,並由劉○○及陳○○2人共同向財政部國O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現更名為財政部國O財產署下稱國O財產署】中區分署)承租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00-0土地),暨由劉○○向該分署承租同區下溪洲段後壁厝小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等土地,其中00-0土地經臺中市政府核定設置「臺中市神岡區磯鑫工業區」,而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向國O財產署購買該土地,○○公司並委由謝○○與案關土地之各別承租人協調土地補償金,經謝○○與劉○○協調決定土地補償金為新臺幣(下同)840萬元(陳○○部分則為148萬元),嗣由○○公司分2期以簽發票面金額各為420萬元之支票支付,劉○○分別於107年11月19日及108年3月15日,以其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神岡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下稱合庫神岡帳戶)收受上開土地補償金840萬元,俟劉○○於108年4月22日,向乙OO及丁OO等人瞞稱僅領得土地補償金140萬元,而僅分配交付70萬元予乙OO
- 嗣甲OO、乙OO、丁OO等人於109年3月20日前某時,獲悉劉○○就00-0土地領得之土地補償金不只140萬元一事,為向O○○索討應分配之差額,竟夥同丙OO(綽號「阿呆」)、戊OO及己OO(綽號「牛O」)等人,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絡,由丙OO、丁OO、戊OO及己OO等人於109年3月20日下午3時許,至臺中市○○區○○○○設○區○○路XX號,下稱神岡區公所),與參加該公所召開之補償金協調會之劉○○碰面,並於同日下午5時許即協調會結束時,由丙OO邀約劉○○至「大仔」即甲OO位於臺中市○○區○○路XX號住處泡茶,劉○○礙於丙OO等人有人數優勢壓力,遂由丁OO搭乘劉○○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丙OO、戊OO、己OO等人則分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及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帶同劉○○至甲OO上開住處,與乙OO商談上述土地補償金事宜,期間,丁OO拿出其事先準備已繕打內容略為「…茲因以劉○○、陳○○二人名義向財政部國O財彥局中區辦事處承租國O土地,立協議書人一致同意依下列方式處理無誤:一、承租國O土地標示:1、台中市○○區○○○段0000地號此地補償金為800萬元,前收70萬元(乙OO簽收)後不足款項部分,扣除稅金後依股份分配,730萬元由劉○○補足…二、股份:乙OO50%丁OO30%劉○○20%三、日後所有國O土地相關承租、放領、領取補償費等權利、義務均依前項股份比例分配…」等語之協議書及空白本票,要求劉○○簽寫,並由丙OO向O○○恫稱:「你沒簽別想走」等語,戊OO則附和並對劉○○恫以:「你不簽的話,別想回去」等語,劉○○因遭受前開脅迫而心生畏懼,遂簽立上開協議書,並簽發票面金額為100萬元之本票4張及140萬元之本票1張(計540萬元),及口頭承諾於109年3月23日先行償還現金100萬元,且簽立協議但書承諾以名下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1/2持分,下稱000-0土地)作為還款擔保,甲OO則於劉○○簽立協議書等文件後,即現身向O○○陳稱:「兄弟仔,錢再賺就有」等語
- 其後,甲OO等人認劉○○上開承諾不足擔保其履行上述付款義務,遂又要求劉○○就000-0土地與丁OO(買受人)簽立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買賣價款540萬元),而由丙OO、丁OO、戊OO及己OO等人帶同劉○○至位於臺中市○○區○○路XX號住處對面之「八方雲集」用餐,並由丁OO於同日晚間6時59分許,陪同劉○○返回其上開住處,拿取000-0土地之所有權狀等文件,且由丁OO指示己OO至文具店購取制式之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再由丁OO於同日晚間7時29分許,將劉○○帶至其住處附近址設同區中山路XX號之統一超商,與丙OO、戊OO及己OO等人會合,劉○○遂因受迫又就000-0土地與丁OO(買受人)簽立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
- 嗣劉○○之子劉○○於109年3月21日以電子郵件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報案後,為警於109年3月23日上午9時9分許,在劉○○上開住處前,查獲到場欲向O○○取款之丁OO及戊OO等人,並扣得上述本票5張、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1份、土地所有權狀1張、協議書(含協議但書)1份等物,始悉上情
- 二、
案經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庚OO偵查起訴
- 案經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庚OO偵查起訴
- 理 由
- 一、
供述證據 均有證據能力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非供述證據 亦均有證據能力
- 證據能力部分:本案下列據以認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證據等供述證據,公訴人、被告在本庭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復經本庭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 又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 二、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 訊據被告甲OO、乙OO、丙OO、丁OO、戊OO、己OO6人均矢口否認何強制犯行,被告甲OO辯稱:告訴人劉○○當日到伊住處後,伊就出去載孫子放學,並未看到告訴人簽立協議書等文件,伊亦未脅迫告訴人,告訴人承租00-0土地都是向被告乙OO拿錢繳租,才會自願簽立協議書等文件云云
- 被告乙OO辯稱:伊並未脅迫告訴人,係告訴人自己吃錢理虧,才同意簽立協議書等文件云云
- 被告丙OO辯稱:告訴人係自願簽立協議書等文件,並無發生脅迫情事云云
- 被告丁OO辯稱:告訴人係自願簽立協議書等文件,亦係自願拿出000-0土地作為付款擔保云云
- 上述被告於原審之辯護人亦曾辯稱:告訴人指證在被告甲OO住處受迫簽立協議書等文件乙事,除告訴人之指證外,並無其他證據可佐證,且告訴人與證人劉○○就告訴人返家曾表示「不要報警,也不要跟過來O之時O等事項證述內容,亦有所出入,又依被告丁OO手機錄影影片,亦未發現被告丁OO有何強暴、脅迫行為,告訴人證稱被告丁OO至其住處未與任何O對話之情,亦與上開手機錄影影片顯示被告丁OO曾與證人劉○○對話事實,有所不符,告訴人在統一超商並可使用手機連絡證人劉○○到場,亦無遭限制對外通訊情形,統一超商人來O往,被告丁OO等人如有強制意圖,應不會選在該處簽立買賣合約書,再證人劉○○係於109年3月21日中午才線上報案,告訴人如有遭強暴脅迫,應於109年3月20日晚間8時30分許返家後就會報案,而告訴人應O不願給付補償金,才報案的云云
- 被告戊OO辯稱:伊並未脅迫告訴人云云
- 被告己OO則辯稱:伊只是開被告丁OO的車,而一同到場而已云云(以上均包括被告等於原審之辯解),經查:
- (一)
協議書及000-0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
- 被告甲OO、乙OO與被告丁OO及劉○○等人於99年間,協議由被告甲OO、乙OO、丁OO等人出資,並由告訴人劉○○及證人陳○○2人共同向國O財產署中區分署承租00-0土地,後00-0土地經臺中市政府核定設置「臺中市神岡區磯鑫工業區」,而由○○公司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向國O財產署購買該土地,○○公司並委由證人謝○○與承租人協調土地補償金,經證人謝○○與告訴人協調決定土地補償金為840萬元(證人陳○○部分則為148萬元),其後,告訴人自○○公司收受上開土地補償金840萬元,且於108年4月22日,向被告乙OO、丁OO等人瞞稱僅領得土地補償金140萬元,而僅分配並交付70萬元予被告乙OO
- 之後,被告丙OO、丁OO、戊OO、己OO等人於109年3月20日下午3時許至神岡區公所,與參加該公所召開之補償金協調會之告訴人碰面,並於同日下午5時許即協調會結束時,由被告丙OO邀約告訴人至「大仔」即被告甲OO位於臺中市神岡區堤南路XX號住處泡茶,遂由被告丁OO搭乘告訴人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被告丙OO、戊OO、己OO等人則分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及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一同至被告甲OO之上開住處,與被告乙OO商談上述土地補償金事宜,期間,被告丁OO拿出其事先準備已繕打上述事實欄所載內容之協議書及空白本票,告訴人當場簽立上開協議書,並簽發票面金額為100萬元之本票4張及140萬元之本票1張(計540萬元),及口頭承諾於109年3月23日先行償還現金100萬元,且簽立協議但書承諾以名下000-0土地作為還款擔保
- 其後,又由被告丙OO、丁OO、戊OO、己OO等人帶同告訴人至位於臺中市○○區○○路XX號住處對面之「八方雲集」用餐,並由被告丁OO於同日晚間6時59分許,陪同告訴人返回其上開住處,拿取000-0土地所有權狀等文件,且由被告丁OO指示被告己OO至文具店購取制式之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再由被告丁OO於同日晚間7時29分許,將告訴人帶其住處附近址設同區中山路XX號之統一超商,與被告丙OO、戊OO、己OO等人會合,告訴人又當場就000-0土地與被告丁OO(買受人)簽立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以擔保其會履行上開付款義務
- 嗣證人劉○○於109年3月21日以電子郵件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報案後,為警於109年3月23日上午9時9分許,在告訴人上開住處前,查獲到場欲向O訴人取款之被告丁OO、戊OO等人,並扣得上述本票5張、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1份、土地所有權狀1張、協議書(含協議但書)各1份等物等情
- 為被告6人所不否認,且有證人陳○○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公司執行副總廖家鋒於警詢時O證述、證人謝○○於警詢時O證述可按(見他卷P283至289、偵9998卷1P493至500、他卷P293至296、P299至302),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丙OO指認甲OO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丙OO指認乙OO)、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神岡區公所、統一超商)、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甲OO指認乙OO)、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甲OO指認丁OO、丙OO)、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乙OO指認甲OO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乙OO指認)、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己OO指認丁OO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己OO指)、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統一超商社口門市)、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丁OO指認甲OO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丁OO指認乙OO)、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王O豪指認陳惠貞)、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王O豪指認丁OO)、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劉○○指認甲OO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劉○○指認乙OO)、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告訴人住處外)、被告乙OO於108年4月22日自告訴人收受70萬元之現金收取單、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告訴人住處內)、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劉○○指認丁OO、王O豪)、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劉○○指認丁OO、丙OO、王O豪
- 109年3月30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劉○○指認丁OO、丙OO、王O豪
- 109年4月1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09年3月23日8時58分
- 臺中市○○區○○路XX號前
- 丁OO)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神岡區公所)、搜索現場照片、車O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國O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財政部國O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98年2月20日台財產中處字第0984000194號函(劉○○標得土地需繳納餘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0保管363)、扣押物品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0貴管8)、扣押物品照片(見偵34881卷P97至103、P105至111、P113至115、P131至137、P139至145、P167至173、P175至181、P197至203、P205至211、P231至239、P241至247、P249至253、P263至267、P269至275、P307至313、P315至319、P321至329、P331、P341至355、P363至369、P375至381、P387至393、P395至403、P413至419、P441至445、P447至449、P583、P585至595、P597、P605至609、P611、P619)、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劉○○指認丁OO
- 109年3月22日)、地上物補償費請領名冊(見他2785卷97至103、P297)、本票5張、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000-0土地所有權狀、協議書(含協議但書)、臺中市政府109年9月26日府授經工字第1090222353號函暨檢附神岡區新庄子段12筆地號之土地收購、地上物徵收補償等資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神岡分行109年9月25日函暨檢附告訴人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9月2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9397號函暨檢附陳○○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刑事陳報狀(乙OO
- 110年1月5日收狀)暨附件一現金收取單、附件二臺中縣○○鄉○○○段0000○地○○○○○○○○○○○縣○○鄉○○○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租賃契約影本、附件四臺中縣○○鄉○○○段○○○○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租賃契約影本、附件五臺中縣○○鄉○○○段○○○○段0000地號土地租賃契約影本(見偵9998卷1P231至235、P237至241、P243、P245至247、P473至436、P519至530、P531至541、P543至559)、財政部國O財產署中區分署109年7月23日台財產中租字第10995020040號函暨檢附00-0土地等土地相關出租資料(見偵9998卷2P3至423)附卷可佐,堪信為真,足認告訴人確因00-0土地補償金分配乙事,而於上開時O地,先後簽立本票、協議書(含協議但書)及000-0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
- (二)
已見告訴人證稱係因遭被告甲OO等人脅迫而受迫簽立協議書之情非屬無稽 |被告辯護人陳O律師問 |辯護人辯護人陳O律師問
- 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庚OO問:請提示109年偵字第9998號偵卷第231至235頁本票影本5張及第245頁協議書,這是否是你在109年3月20日所簽發的?)是的」、「(庚OO:你在何處簽的?)在被告甲OO家的客廳」、「(庚OO問:是在何時簽的?)當天下午我開完會,丙OO叫人家坐我的車去被告甲OO家」、「(庚OO問:當天下午你去何處開會?)神岡鄉公所」、「(庚OO問:當時開會除了你之外,還有何O在現場?)當時丙OO就坐在我旁邊」、「(庚OO問:丙OO就叫你載他到被告甲OO家?)是」、「(庚OO問:當時甲OO有無去開會?)有」、「(庚OO問:當時你在甲OO家為何O寫這些東西?)因為丙OO跟我說我如果不寫的話,今天晚上不能走」、「(庚OO問:有無其他人有講什麼話?)其他我都忘記了」、「(庚OO問:當時有哪些人在現場?)甲OO、乙OO、丙OO、丁OO、戊OO即王O豪、己OO,被告己OO也有在場,他就坐在角落」、「(庚OO問:你有無欠他們這些錢?)沒有」、「(庚OO問:既然沒有,為何O定要簽?)我不知道,因為說一定要簽,如果不簽就不能走」、「(庚OO問:當時是否會害怕?)當然會害怕,他說你不簽的話就不能回去,且還要去家裡邀我孩子過來O、「(庚OO問:你當時在警察局講被告丙OO有對你說『你沒有簽不要走,不簽就要去你家押你兒子』,是否有這些話?)有」、「(庚OO問:你之前在警詢跟偵訊時有講被告戊OO即王O豪有講說『你不簽的話就別想回去』,是否有講這些話?)有」、「(庚OO問:被告甲OO有跟你講『兄弟仔,錢再賺就有』,是否有講這些話?)有,都O經簽好了」、「(庚OO問:提示109年偵字第9998號偵卷第247頁協議書,協議書上的但書是誰寫的?)不是我寫的,是丁OO寫的」、「(庚OO問:協議書在你當時簽的時候,上面的內容是否都O經寫好?)這都O經寫好、打好了」、「(庚OO問:當時你蓋章之前,上面是否有已經有人蓋O章?)都O經蓋O了」、「(庚OO問:何O蓋O章?)乙OO、丁OO跟陳○○都蓋O了」、「(庚OO問:當時有無協議要如何分配這些金額?)當天講的」、「(庚OO問:本票跟協議書簽完之後,發生什麼事情?)本票簽完之後,丙OO、丁OO、戊OO即王O豪跟己OO他們四位就載我回家」、「(庚OO問:你是否開車回去?)對」、「(庚OO問:你跟何O一起搭車回去?)丁OO」、「(庚OO問:為何O跟你一起搭車回家?)他說本票要履約,我有一塊在潭子的土地是跟別人一起共同持有的,他說要拿那塊地來做買賣」、「(庚OO問:他何時知道你有那塊土地是跟別人共同持有的?)我跟他說我沒有錢,他說要我認,看我有沒有土地還是房子,原本要拿我兒子的那間房子」、「(庚OO問:是否在甲OO簽協議書時,有講到這個?)簽好的時候,有講到這件事情」、「(庚OO問:你回到家之後,發生什麼事情?)我開門進去,我兒子就坐在那邊看電視,他看到丁OO跟到門口,他覺得怪怪的,我就跟他說先不要報警並告訴他我要出去處理一下事情,他覺得怪怪的,就有跟出去看我去哪裡」、「(庚OO問:你後來去哪裡處理後續事情?)我先去八方雲集吃晚餐再去7-11便利商店簽買賣契約書」、「(庚OO問:7-11便利商店是否在你家附近?)斜對面」、「(庚OO問:提示109年偵字第9998號偵卷㈠第237頁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這份是否你簽的?)我名字的部分是我簽的」、「(庚OO問:字是何O寫的?)丁OO寫的」、「(庚OO問:你在簽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時,當時有何O在場?)印O中有丁OO跟丙OO,還有一個我沒有印O是何O」、「(庚OO問:這是否你自願簽給別人的?)因為本票已經簽下去了」、「(庚OO問:當時是否會害怕?)會,到現在都還會怕」、「(庚OO問:當時怕什麼?)怕他們傷害我跟我家人,因為都O道我家住在哪裡」、「(庚OO問:3月20日當天有無去報警?)隔天才請認識的朋友去問看看有沒有認識的去報警,因為甲OO跟警察、調查局很熟,我怕被吃案」、「(辯護人陳O律師問:當天你們從甲OO家要回去你家拿權狀的時候,丁OO有無跟你進去你家?)他有踏進去一步」、「(辯護人陳O律師問:丁OO當下跟你兒子有無交談?)沒有」、「(辯護人陳O律師問:是否完全沒有交談?)是」、「(辯護人陳O律師問:你要離開你家的時候,你兒子是否跟你有交談?)有交談,因為我要去我辦公室拿土地所有權狀,他就問我『爸,你要去哪裡?』」、「(辯護人陳O律師問:你是邊拿權狀邊跟你兒子講?)對」、「(辯護人陳O律師問:你跟你兒子說什麼?)我說有人押我去簽本票,並叫他先不要報警,等我回來再報告詳細情形給他聽」、「(辯護人陳O律師問:你跟丁OO在7-11便利超商時,你有無使用過手機?)我忘記了,我記得我連去上廁所手機都要放在桌上」、「(辯護人陳O律師問:你在使用手機時,有無人管O或阻止你說不能使用手機?)沒有,只有叫我把手機放在桌上而已,我去上廁所也不能拿」、「(辯護人陳O律師問:你在簽的時候,是否有見過你兒子?)我有叫他到門口來拿鑰匙」、「(辯護人陳O律師問:你當下有無對你兒子說什麼?)沒有,那時候沒有」、「(庚OO問:你兒子為何O拿鑰匙?)我叫他來把我的車開進去,因為車O放在路邊
- 我是已經在超商裡面寫的時候,我去小便出來之後」、「(庚OO問:那時候是否還沒簽完?)還沒簽完」、「(法官問:提示109年偵字第34881號第233頁編號三監視器畫面照片,這時候只有你跟你兒子,為何O叫兒子報警?)我不敢,因為他們都O道我家住在哪裡,甲OO都跟警察很熟悉」等語(見原審卷P171至184),核與其先前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證(見偵34881卷P293至305、P257至361、P529至533、P371至373、P272、P493至500)一致,並一致指證其不願再給付土地補償金,係因被告甲OO等人具人數上優勢,且經在場被告丙OO以「你沒簽別想走」及被告戊OO以「你不簽的話,別想回去」等言語脅迫,擔心自己及家人人身安全,才受迫簽立上開本票、協議書(含協議但書)及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等情
- 又證人劉○○於原審審理時經隔離詰問證稱「(庚OO問:當天晚上你父親劉○○有回家拿東西,這件事情你是否記得?)記得」、「(庚OO問:請說明當時的過程O)當時我在家裡客廳看電視,我記得晚上7點多的時候,我爸爸就跟丁OO進到我家,我就看我爸爸神情有點怪怪的,平常回家的時候,我們都會打招呼,但當天他整個人就沉默不語,我就問他怎麼了,我記得他跟我說不要報警叫我也不要跟出去」、「(庚OO問:你看到你父親跟丁OO有無去什麼地方?)好像有看到他們去7-11便利商店」、「(庚OO問:7-11便利商店在你家的什麼方向?)在我們家左邊大概200公尺左右,肉眼可以看到的地方」、「(庚OO問:回家之後有無跟你講什麼?)回家之後,他有跟我說他被逼迫簽本票的事情」、「(辯護人陳O律師問:丁OO跟你父親回到你家拿權狀時,丁OO有無進到你家?)有進到我家」、「(辯護人陳O律師問:丁OO當時有無跟你交談?)有,他有問我一些東西,但我忘記實際內容」、「(辯護人陳O律師問:你方才有講說你父親叫你不要報警,這句話是在什麼時間點講的?是在你進去看到你父親的時候還是他離開之後?)他準備要出去的時候,我們在門口講的」、「(辯護人陳O律師問:所以你父親在拿權狀時,你跟他是否沒有交談?)對,那時候我也不知道他拿什麼東西」、「(法官問:劉○○當天回去時有跟你講簽本票和買賣契約書之後,你們當天有無討論要怎麼處理這件事?)有討論,但那時候頭腦很混亂,家裡第一次發生這種事情」、「(法官問:你有無問你父親為何O發生這種事情?)沒有,他說他被押走去簽本票,但沒有說什麼原因(搖頭)」、「(法官問:他跟你講本票這些事後,當時有無決定要報警?)當下可能沒有想到這裡」、「(法官問:為何O有想到?)太害怕,因為家裡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等語(見原審卷P185至190),亦核與告訴人上開證述大致一致,已見告訴人證稱係因遭被告甲OO等人脅迫而受迫簽立協議書(含協議但書)之情非屬無稽
- (三)
顯係卸責之詞,不足為採
- 再依被告丁OO於警詢時供稱「...,於108年4月22日我、乙OO及陳○○就去劉○○跟他協調,他騙我們只有賠償140萬,拿了70萬給乙OO,後來又於1個月前我們才了解其實賠償800多萬,遂於109年3月20日在神岡區公所豐洲工業區二期徵收公聽會遇到劉○○,並邀約劉○○到乙OO家洽談」、「我沒有聽到(脅迫言語),但現場氣氛不和諧,因為知道劉○○騙我們,所以我對他講話口氣不太好」、「我是當日(20日)12時許打FACXXX給王O豪(即戊OO)、牛O(即己OO)、兄弟仔,請他們陪我去公聽會」等語(見偵34881卷P223至225)
- 被告丙OO於警詢時供稱「(據被害人劉○○於筆錄中稱,於108年4月11日將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補償金70萬元交給乙OO,這件案件與你有關係嗎?)我有聽冠強(即丁OO)說才知道」、「我跟丁OO是朋友關係,乙OO是我乾媽」、「(本次事件,詳細情形及緣由為何O)大約10年前冠強(即丁OO)有跟我說土地投資案,問我要不要投資,我就投資10萬元,之後得知這筆土地有補償金,所以我才會找劉○○要談這件事情」、「當時我們去神岡區公所遇到劉○○,我跟劉○○說:『聽說補償金並不是當初所講的100多萬,我們不是要找個地方談一下』,後來討論的結果是去共同認識的甲OO住處討論,接著我、牛O(即己OO)跟王O豪(即戊OO)一台車前往,劉○○是自己開車過去,丁OO我就不清楚他怎麼去的,可能是坐劉○○的車或是甲OO的車」等語(見偵34881卷P91)
- 被告甲OO於偵查中供稱「(劉○○為何O給乙OO等人70萬元?)土地是合夥的,若有賺錢要一起分,劉○○沒工作就找我跟乙OO一起合夥,若有承租土地種東西賣就分錢
- 劉○○當時沒工作都在我家,買賣土地賺的錢一起分,劉○○百分之20,我們這邊人多所以是百分之80」、「(是否於109年3月20日,在神岡區公所,將劉○○帶至你與乙OO住處?)有」等語(見偵9998卷1P514)
- 被告乙OO於偵查中供稱「丙OO是我兒子游O源的朋友,丙OO小時候常到我家來找我兒子所以認識的」、「(承上,上述事件〈即109年3月20日脅迫情事〉中的綽號牛O之男子係何O?)我不知道,我只認識丁OO及劉○○而已」等語(見偵34881卷P157、P159)
- 及證人陳○○於偵查中證稱「(於何時承租神岡區新庄子段00-0地號國O土地?)98年左右」、「(為何O劉○○共同承租?暨使用範圍如何區分?)當初甲OO報這個土地,由我跟劉○○去租,甲OO報的」、「(警詢稱劉○○是該土地承租人頭,實際金O為甲OO等語,如何確認?)我們三人是好朋友,劉○○經濟不好時,都會在甲OO家,劉○○沒有工作,沒錢,我當時也常去甲OO那裡坐,因為這樣才知道」、「(〈提示卷附協議書〉是否本人所簽名?)是」、「(於何時O地與何O簽立及內容如何決定?)約協議書上日期,這是乙OO拿到我家讓我簽的,我有問這個做什麼,他說律師說簽這個比較好,內容不知道誰決定,我就簽了」等語(見偵9998卷1P498至499)
- 以及依告訴人所提供其於109年3月20日簽立之協議書(見偵34881卷P337),顯示該協議書係事先繕打,且於告訴人簽立當時,已由不在場證人陳○○先行蓋章於上之情
- 可見被告甲OO、乙OO確因出資委由告訴人出面承租00-0土地乙事,於109年3月20日前得知告訴人對該土地補償金數額有所隱瞞而未如實分配獲利,有所不滿,遂與熟識之被告丙OO、丁OO等人事先準備上開協議書,再由被告丁OO邀集與該事無關之被告戊OO、己OO等人,於109年3月20日一同前往告訴人可能現身之神岡區公所,由被告丙OO、丁OO等人以人數上優勢,要求告訴人一同前往被告甲OO住處,告訴人到場後再由在場之人即被告乙OO等人,要求告訴人簽立協議書等文件,並提出相關付款擔保,是被告6人就本案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 又被告甲OO等人倘無脅迫告訴人簽立協議書等文件,並提出相關付款擔保之意圖,豈會邀集被告戊OO、己OO等人一同到場處理該事?且告訴人倘係自願簽立協議書等文件,被告甲OO住處現場為何O氣氛不和諧」及被告丙OO為何O對告訴人「講話口氣不太好」?甚且,告訴人於簽立協議書等文件而同意付款後,仍須由被告丁OO等人隨身在側,陪同告訴人返回住處拿取000-0土地所有權狀,直至告訴人簽立000-0土地協議書後,告訴人方O一人自行返回住處,益徵告訴人並非自願簽立協議書等文件,其證稱係遭被告甲OO等人脅迫而被迫簽立簽議書等文件等情,應屬可信,被告甲OO等人所辯並無脅迫之情,顯係卸責之詞,不足為採
- (四)
顯亦係卸責之詞,仍無可採
- 被告甲OO為承租00-0土地乙事之金O乙情,已為證人陳○○所證實,且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亦具結證稱其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所為證述內容均屬事實,其於警詢時證稱:到場(甲OO住處)並受迫簽立協議書等文件後,被告甲OO才走出來,與被告乙OO交換泡茶位置,並對告訴人表示「兄弟仔,錢再賺就有」等語等情(見偵34881卷P295至297),亦無刻意誣陷被告甲OO在場脅迫情形,則被告甲OO既為承租00-0土地乙事之金O,告訴人是否簽立協議書等件攸關其自身利益,實無放任他人處理而未為共謀參與之可能,況其更在被告乙OO等人要求告訴人簽立協議書等文件後,隨即現身對告訴人表示「兄弟仔,錢再賺就有」等語而顯然知情,足見其就本案犯行與被告乙OO等人應O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其所辯於告訴人簽立協議書等文件時未在場而未參與本案犯行之情,並無可採
- 又告訴人於返家拿000-0土地所有權狀時,究係於正在拿取土地所有權狀時或拿取後離家時向證人劉○○表示「不要報警,也不要跟過來O等語,及被告丁OO隨身在側陪同告訴人返家拿000-0土地所有權狀時,有無與在場之證人劉○○對話等情事,均僅係細節性事項,告訴人於案發後1年後之110年4月1日原審審理期日,得否清楚記憶陳述已有疑問,況告訴人當時係經被告甲OO等人脅迫簽立協議書後,又經被告丁OO隨身在側陪同返家,身心處高度緊張狀態,對於該等細節性且無關本案糾紛之事項,亦難認其於事發當時會針對該等事項查覺並記憶,是自難以告訴人就該等事項之證述內容與證人劉○○證述內容或被告丁OO手機錄影影片(見原審卷P201之該影片勘驗筆錄)顯示情形不符,即認告訴人證稱係受迫簽立協議書等文件之情為屬不實
- 而告訴人證稱因被告等人知道其住處,擔心自己及家人安O,所以於電知證人劉○○至統一超商時,未請證人劉○○報警,且因擔心被告甲OO等人與警方O識,怕被吃案,所以才於詢問友人如何處理後報案等情,除核與常情無悖外,亦核與告訴人及證人劉○○事後選擇於109年3月21日以電子郵件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報告之行為相O(見他卷P5),自難因告訴人於統一超商仍得於被告丁OO在場時使用手機並通知證人劉○○到場情形下,並未報警求助,且於其返家後亦未立即報警等情事,即認告訴人證稱受迫簽立協議書等情不實,或本案並無脅迫情事發生
- 至告訴人報案動機包括不願給付補償金乙事,則僅可佐證其確不願簽立協議書等文件而已,但尚無從因此推論其證稱受迫簽立協議書之情亦屬不實,是辯護人上開所辯亦無可採
- 另被告戊OO、己OO2人與本案給付補償金糾紛並無利害關係,倘非經被告丁OO邀同協助處理本案給付補償金糾紛,豈會於神岡區公所、被告甲OO住處、統一超商均在場?甚且,由被告己OO購買制式之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是渠2人所辯單純為學習土地買賣在場之情,顯亦係卸責之詞,仍無可採
- (五)
應依法論罪科刑
-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6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 三、
論罪科刑
- (一)
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均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
- 核被告甲OO、乙OO、丙OO、丁OO、戊OO、己OO6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 被告6人均基以同一犯罪決意,於上開密切接近之時O地,共同接續以上開脅迫言語及數人在場或隨身在側施以壓力之脅迫行為,迫使告訴人先後簽立協議書、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等文件,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為接續犯而均應論以一罪
- 又被告6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 (二)
加重渠4人本案刑度
- 被告甲OO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90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105年8月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
- 被告乙OO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90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105年8月5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
- 被告丙OO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原簡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7年8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被告戊OO前因偽造文書、妨害自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重傷害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139號裁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於107年2月18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渠4人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又渠4人於受上開案件處罰後再犯本案,顯見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若予以加重最低本刑,並無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或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參照釋字第775號大法官解釋意旨,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渠4人本案刑度
- (三)
本院自得補充更正後一併審理,附此敘明
- 起訴書雖未敘及告訴人受迫簽立協議但書及返家拿取000-0土地所有權狀等情事,惟該等情事與起訴之犯罪事實為事實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力,本院自得補充更正後一併審理,附此敘明
- 四、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示懲 |更得就事實及法律辯論之(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款
- 本院之判斷: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原審以被告否認犯行作為量刑依據,惟原審筆錄既載明「…貳、並告知被告下列事項:一、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依此諭知,被告當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供承犯罪,且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防禦權,尊重其陳述之自由,包括消極不陳述與積極陳述之自由,前者賦予保持緘默之權,後者則享有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之權
- 此外,被告尚得行使辯明權,以辯明犯罪嫌疑,並就辯明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
- 於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完畢後,更得就事實及法律辯論之(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款、第96條、第289條第1項參照)
- 此等基於保障被告防禦權而設之陳述自由、辯明及辯解(辯護)權,既係被告依法所享有基本訴訟權利之一,法院復有闡明告知之義務
- 則科刑判決時,對刑之量定,固應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本於比例、平O及罪刑相當等原則,並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情狀為輕重之標準,然其中同條第10款所稱犯罪後之態度,係指被告犯罪後,因悔悟而力謀恢復原狀,或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等情形而言,應不包括被告基於防禦權之行使而自由陳述、辯明或辯解(辯護)時O態度
- 是自不得因被告否認或抗辯之內容與法院依職權認定之事實有所歧異或相反,即予負面評價,逕認其犯罪後之態度不佳,而採為量刑輕重標準之一,本案原審持被告否認犯行為量刑依據,尚非妥適
- 又「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刑法第57條亦有明文,被告6人為向O訴人追討土地補償金,未循合法途逕,逕以數人在場或隨身在側陪同並相互配合出言恫嚇之脅迫方式,迫使告訴人簽立協議書等文件,侵害告訴人自主決定權,所為固有不該,然本案肇因告訴人侵吞數額不少之補償款項,事出有因,被告固施脅迫手段,然手段尚稱平和,與類此案件習見為討債而以暴力手段強押毆辱被害人,致被害人身心嚴重受創者,自有區別,被告所為加害程度顯屬較輕,審酌及此,原審所為被告等均徒刑之宣告尚有過重,庚OO上訴請求從重固無理由,然原審量刑既有如上失衡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所致損害及參酌被告6人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原審卷P211)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起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示懲
- 五、
尚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 查自被告丁OO扣案之本票5張、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1份、協議書(含協議但書)1份(見偵34881卷P405、P597、P611之扣押物品清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0保管36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0貴管8〉),均係被告丁OO因本案犯行而取得並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物,自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 至自被告丁OO扣案之土地所有權狀1張(000-0土地),尚不因被告丁OO持有而取得支配處分權利,而自被告丁OO扣案之其餘懷城開發有限公司與白O國訴訟資料等物,則與本案無關,是該等自丁OO扣案之其餘土地所有權狀1張(000-0土地)等物,尚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六、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庚OO胡宗鳴提起公訴,庚OO林卓儀提起上訴,庚OO林蓉蓉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04條
- 三、論罪科刑(一)核被告甲OO、乙OO、丙OO、丁OO、戊OO、己OO6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法條
- 一、 理由 | 證據能力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 (一) 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二) 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四、 理由 | 論罪科刑
- 五、 理由 | 論罪科刑
- 六、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64條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04條第1項
- 刑法第28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