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聯絡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被訴涉妨害自由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理)於109年6月底,邀約告訴人乙○○、前女友賴O琳及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蚊子」及「兔子」成年男子共同前往址設臺中市○里XX號「西湖汽車旅館」501號房開毒趴
- 期間因被告認為告訴人性騷擾其前女友賴O琳,竟心生不滿,與綽號「蚊子」及「兔子」之男子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聯絡,推由被告先以塑膠袋套住告訴人頭部,再徒手及以置放在該汽車旅館車庫內滅火器鐵架毆打告訴人頭部,致使告訴人受有頭暈及目眩、右側踝部挫傷、雙手部挫傷、背部擦挫傷及左O部挫傷等傷害
- 因認此部分被告犯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此部分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110年9月1日調解成立,告訴人則於同年月7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見本院卷第85至87頁、第107頁)在卷可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此部分被告犯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此部分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110年9月1日調解成立,告訴人則於同年月7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見本院卷第85至87頁、第107頁)在卷可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