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告訴人甲OO告訴被告乙OO傷害案件及告訴人乙OO告訴被告甲OO傷害案件,均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甲OO、乙OO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 茲因雙方達成和解,均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本院和解筆錄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腦震盪症候群等傷害
- 甲OO、乙OO為址設臺中市○○區○○路XX號15樓之3、16樓之3住戶,甲OO因乙OO家中小孩常製造噪音,不堪其擾,多次找乙OO理論,雙方因而交惡,甲OO於民國109年9月10日下午4時25分許,至乙OO住處外欲找乙OO理論,並靠近乙OO之子即廖○越(107年2月生、姓名詳卷),廖○越往後退,乙OO即基於傷害犯意,將廖○越及其騎乘之學步車抱起,往甲OO身上揮去,甲OO以左前臂擋住後,亦基於傷害犯意,揮拳打中乙OO頭部,乙OO、廖○越均倒地,致甲OO受有左側前臂擦挫傷
- 乙OO受有右側前臂鈍挫傷、右側臉頰鈍挫傷併血腫、右側顴骨閉鎖性骨折、腦震盪症候群等傷害
- 二、
乙OO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 案經甲OO、乙OO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罪名法條
- 三、本件告訴人甲OO告訴被告乙OO傷害案件及告訴人乙OO告訴被告甲OO傷害案件,均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甲OO、乙OO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 二、核被告甲OO、乙OO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理由 | 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二、 證據名稱 | 論罪
- 三、 證據名稱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