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
-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印O沒收
- 事實及理由
- 一、
O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96號卷第76頁),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之理由:
- (一)
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被告偽造印O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
- 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 (二)
明知他人已死亡 |被告未曾故意 |併予宣告被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爰審酌被告:⑴明知他人已死亡,竟在銀行取款憑條上偽造他人印O,已生危害於告訴人及銀行管理帳戶之正確性
- ⑵犯後終能承認犯行,態度尚可,⑶已與告訴人成O民事調解,告訴人表示不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96號卷第23至24頁民事調解筆錄),兼衡其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又被告未曾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尚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要件,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審酌其已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深具悔意,已如上述,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被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 (四)
然其上偽造之「朱O煌印」印O1枚,仍應宣告沒收
- 按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O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O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
- 本件偽造之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取款憑條,為偽造之私文書,屬犯罪所生之物,惟取款憑條既已交付予銀行收受,已非被告所有,自不得予以宣告沒收,然其上偽造之「朱O煌印」印O1枚,仍應宣告沒收
- 三、
適用之法律;
- (一)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 (二)
刑法第216條
-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19條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 |
- 甲OO為朱O煌之兒子
- 甲OO於朱O煌在民國107年6月5日死亡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7年6月5日至27日間某時,在不詳地點,持先前幫朱O煌保管之私章,在「存摺類取款憑條」上蓋印,而偽造朱O煌表示欲從自己開立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新臺幣(下同)70萬2000元現金等意思之私文書後,於107年6月27日,持存摺及上揭偽造之取款憑條,前往臺中市○○區○○路XX號「臺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交予櫃臺人員而行使之,致不知朱O煌已死亡之櫃臺人員誤認為朱O煌本人欲從上揭帳戶中提領70萬2000元現金(依原O開戶約定內容,此筆提款名目為定存之質借),因而當場交付70萬2000元現金予甲OO,足生損害於銀行對存款管理之正確性、並損害全體繼承人(含朱O煌之太太朱O金垽)之權益
- 二、
案經朱O金垽告訴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三、告訴意旨認被告上揭行為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然被告已提出大量單據釋明上揭提款係用在朱O煌之喪葬費用上,應堪信被告所辯為真實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之理由 | 論罪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之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四)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之理由 | 論罪
- (一) 事實及理由 | 適用之法律;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二) 事實及理由 | 適用之法律;
- 刑法第216條
- 刑法第210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219條
- 二、 證據名稱 | 論罪
- 三、 證據名稱 | 論罪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民法第1150條
- 民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
- 四、 證據名稱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