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㈡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破壞社會治安,造成告訴人翁O裕所有之財產受有損害,所為實有不當
- 竊盜之手段尚屬平O,且竊得之財物價值亦非甚鉅
- 犯後坦白犯行,惟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之損害
- 考量其犯罪手段、所生危害,暨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與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沒收部分: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 又犯罪行為人有無犯罪所得及應O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估算並非關於犯罪事實本身,僅是推估原應受沒收客體折算後之金錢價額,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僅需釋明其估算之合理依據即為已足
- 查被告竊得海O王公仔1個,未據扣案,且被告於警詢時供稱變賣給不詳之人等語,該公仔已非被告所持有者,本院參酌卷內證據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而以價值500元作為其變賣價款,此屬於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並於翌日通知甲OO到案說明,始悉上情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0年2月10日凌晨3時16分許,在位於臺中市○○區○○路XX號之選物販賣機店,徒手竊取翁O裕所有並置放在其所承租選物販賣機機臺上之海O王公仔1個(價值新臺幣500元),得手後,旋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
- 嗣因翁O裕發覺遭竊並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路O監視器錄影畫面,並於翌(11)日通知甲OO到案說明,始悉上情
- 三、
案經翁O裕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被告甲OO經本署傳喚未到庭
- 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翁O裕於警詢中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警員職務報告、車O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號)各1份、現場及路O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14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又被告因本件竊盜犯行所獲取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沒收部分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