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告訴人NGOXXX(越南籍
- 中文譯名:吳氏玄)平日係至被告甲OO位於臺中市○里XX號住處打掃之外籍勞工
- 緣被告因懷疑其住處之黃O遭告訴人NGOXXX竊取,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0月10日上午8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里XX號住處內,先徒手毆打告訴人NGOXXX之頭部,再反折告訴人NGOXXX之右手,致告訴人NGOXXX受有腦震盪、右手前臂挫傷、右手腕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案告訴人NGOXXX告訴被告傷害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NGOXXX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吳昇峰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緣被告因懷疑其住處之黃O遭告訴人NGOXXX竊取,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0月10日上午8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住處內,先徒手毆打告訴人NGOXXX之頭部,再反折告訴人NGOXXX之右手,致告訴人NGOXXX受有腦震盪、右手前臂挫傷、右手腕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NGOXXX告訴被告傷害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