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茲補充如下:
- ㈠
明知飲酒後已影響正常操控車輛之能力 |基於飲用酒類達相當程度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
- 犯罪事實部分:犯罪事實欄一、第5至7行原記載「…飲用高粱酒半瓶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於…」等語部分,應予更正為「…飲用高粱酒半瓶後,未待體內酒精代謝完畢,明知飲酒後已影響正常操控車輛之能力,駕車將足以危害公眾往來之安全,竟基於飲用酒類達相當程度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等語
- ㈡
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各1份
- 證據部分: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各1份(見速偵卷第49頁)
- ㈢
理由部分:
- 1.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 2.
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2次酒後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卷第15至16頁)在卷可參,竟再犯相O類型之案件,殊有不該
- 又其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7毫克,減低其駕車O注意力及操控力,提高重大違反交通規則之可能,且政府各相關機關就酒後駕車O危害性以媒體方式一再宣導,為時O久,竟於飲用高粱酒半瓶後,未待體內酒精代謝完畢,於早上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危及往來人車O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其犯罪所生危險程度非輕
-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智識程度、職業及生活狀況(詳如速偵卷第29頁、本院卷第13頁所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二、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三、
本案經檢察官張時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張時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7毫克,始悉上情
- 甲OO前於民國102、103、10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5月確定,末案甫於105年8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
- 詎猶不知悔改,復自110年8月13日晚上8時許起至同日晚上11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街XX號住處,飲用高粱酒半瓶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於同年月14日上午8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欲前往工作
- 嗣於同日上午9時11分許,行經臺中市東區十甲東路與樂O路口,因煞車燈及尾燈燈殼褪色為警攔查,員警發現甲OO身上酒味濃厚,經對甲OO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7毫克,始悉上情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查獲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車O資料、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㈢理由部分:1.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1. 犯罪事實及理由 | 理由部分 | 論罪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