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論罪科刑:
- (一)
為其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係犯刑法第216條 |自屬於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
- 汽車牌照為公O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於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
- 是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 被吿變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審酌被吿僅因未經父親同意使用其機車,為避免上情遭發現,竟變造車牌後懸掛於機車上路,且被吿自承使用變造車牌期間已長達約1個月,期間有騎乘懸掛變造車牌之機車行竊他人財產,致生損害於公O監理機關牌照管理正確性,亦造成偵查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所為應O非難
- 又審酌被吿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 以及審酌被吿本案行為前並無有罪科刑前科紀錄之素行
- O審酌被吿警詢時所供述之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
依法不予宣告沒收
- 至於扣案被吿所變造之車牌,雖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但因該車及車牌均非被吿所有(見速偵卷第53頁),依法不予宣告沒收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 |
- 甲OO於民國110年7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先將其父廖O江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牌,以黑色膠布黏貼在車牌上之方式,將122-ELC號車牌變造成「122-EEO」,再將所變造之車牌懸掛在上開普通重型機車上而供行使之用,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交通牌照管理及警察、偵查機關對於查捕逃犯之正確性
- 嗣其於110年8月11日上午11時4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XX號為警查獲,並扣得前開變造車牌1面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廖O江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車O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現場照片6張可資為憑,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216條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嫌
- 其變造車牌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 是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嫌
法條
- (一)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
- 刑法第212條
- 刑法第216條
- 刑法第212條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