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3毫克,始查悉上情
- 甲OO前有4次公共危險犯行,最末次,於民國100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2年1月10日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
- 詎仍不知悔改,於110年8月21日17時許,在臺中市中區西屯路XX號碼0088-YC號自用小客車上路
- 嗣於同日20時39分許,行經臺中市西區臺灣大道2段與日興街交岔路口時,因不勝酒力臨停路口,為警攔檢盤查,於同日21時8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3毫克,始查悉上情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其犯嫌堪以認定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政府第一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職務報告書、車O詳細資料報表、呼O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現場照片9張在卷可參
- 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