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協商程序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O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院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
- 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甲OO(經本院指定公O辯護人到庭協助)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
-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 三、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應O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四、
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
-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 五、
檢察官李斌到庭執行職務
- 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 本案經檢察官蔡雯娟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斌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3毫克,而查悉上情
- 甲OO於民國10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又於10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於10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前項緩起訴經撤銷,由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於106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7年4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詎仍不知悔改,自110年3月30日晚間8時許起至同日晚間8時30分許止,在臺中市龍井區竹師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 嗣於同日晚間9時5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街XX號前時,因見警時O情慌張且急忙往東海街駛離為警攔查,發現其全身酒味,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晚間9時12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3毫克,而查悉上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書、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案現場測繪圖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等在卷可稽
-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 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8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2項
- 二、 犯罪事實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三、 犯罪事實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