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被告2次竊盜行為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並於民國107年8月28日執行完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且所執行完畢之前案,與本案均為竊盜案件,顯見被告對刑罰反應力不佳,於本案加重最輕本刑亦無過苛,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並各諭知易服勞役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管道賺取財物,2次分別徒手竊取被害人蔡O宜車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0元及被害人陳O賢車內之現金1萬4520元之犯罪手段、所生損害,及被告坦承犯行,然並未賠償被害人等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暨被告除上開構成累犯之前科外,尚多次因竊盜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服勞役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
- 被告竊得之現金20元及現金1萬4520元,均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且上開現金均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及諭知追徵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許景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嗣為警據報後循線查獲
- 甲OO曾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嗣經法院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業於民國107年8月28日執行完畢
- 詎猶未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㈠於110年4月16日2時4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街XX號前時,見蔡O宜所停放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未上鎖,即以手開啟車門,徒手竊取車內蔡O宜所有之零錢共新臺幣(下同)20元得手離去,㈡於110年4月17日零時53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街XX號前時,見陳O賢所停放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未上鎖,遂以手開啟車門,徒手竊取車內陳O賢所有之現金共1萬4520元得手離去,所得花用殆盡
- 嗣為警據報後循線查獲
- 二、
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蔡O宜、陳O賢於警詢指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錄影紀錄翻拍照片20張在卷可稽,足證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 二、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其先後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依法分論併罰
- 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至被告前揭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請追徵其價額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