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
- 主刑部分,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沒收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內衣、內褲各壹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桃紅色內衣壹件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內衣壹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內衣、內褲各壹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就犯罪事實一、㈠至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被告所犯前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之前科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竟分別於110年4月25日22時20分許、5月4日23時18分許、5月6日22時57分許、5月7日23時33分許,在告訴人洪O榕住處前,徒手竊取洪O榕所有晾曬於該處曬衣架上之內衣、內褲各1件(價值據告訴人稱共為1000元)、桃紅色內衣1件(價值據告訴人稱為1000元)、內衣1件(價值據告訴人稱1000元)、內衣、內褲各1件(價值據告訴人稱共1000元),迄未能與告訴人調解成立、賠償損害等節
- 兼衡被告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情,犯後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就附表所示主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沒收部分:
- (一)
第3項定有明文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 (二)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查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至㈣部分,分別竊得告訴人所有之內衣、內褲各1件(價值據告訴人稱共為1000元)、桃紅色內衣1件(價值據告訴人稱為1000元)、內衣1件(價值據告訴人稱1000元)、內衣、內褲各1件(價值據告訴人稱共1000元),自均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仍應依上開規定,於被告各次所犯罪名項O,分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犯罪事實
- 主文主刑沒收1犯罪事實欄一、㈠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內衣、內褲各壹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2犯罪事實欄一、㈡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桃紅色內衣壹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3犯罪事實欄一、㈢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內衣壹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4犯罪事實欄一、㈣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內衣、內褲各壹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附件: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甲OO就犯罪事實一、㈠至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一)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沒收部分
- 五、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51條第6款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