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明知告訴人乙○○取得上開執行名義 |基於損害債權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原名:郭O為)與告訴人乙○○因請求離婚等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06年2月22日以105年度婚字第81號、105年度家簡字第17號、106年度婚字第65號案件判決被告甲○○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郭○芹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告訴人關於未成年子女郭○芹之扶養費新臺幣(下同)1萬7436元,如有遲誤一期履行,當期以後1至12期給付視為亦己到期,該判決並於106年4月6日確定
- 被告甲○○於107年5月10日,未如期依上開判決給付告訴人乙○○扶養費用,告訴人乙○○遂於107年5月17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被告甲○○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 詎被告甲○○明知告訴人乙○○取得上開執行名義,竟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基於損害債權之犯意,於107年6月29日,將其所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00號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XX號房屋應有部分2分之1,以買賣為由,移轉登記予郭O有(另為不起訴處分)名下
- 嗣告訴人乙○○聲請對上開土地、房屋強制執行未果,始知上情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損害債權案件,檢察官認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該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切結書在卷為憑,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嫌等語
-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損害債權案件,檢察官認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該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