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之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之罪
- 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O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O安全,而於服用酒類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162,仍騎乘屬動力交通工具之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肇事
- 另考量其初犯酒駕,及其自述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為中華電信專員、小康之家庭生活狀況(見偵查卷第11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及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被害人戴O中、黃O傑達成和解,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已逾百分之零點零五,始查知上情
- 甲OO於民國110年2月19日17時30分許起至18時40分許止,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XX號住處內,飲用高粱酒後,竟不顧大眾用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XX號燈桿處,不慎與由戴O中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由黃O傑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及由游O鈞所騎乘之腳踏車等車輛發生碰撞,甲OO因而受傷送醫
- 嗣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委請醫院對其實施抽血檢驗,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值為162mg/dl,已逾百分之零點零五,始查知上情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O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戴O中、黃O傑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林O醫療社團法人烏O林O醫院藥物毒物檢查檢驗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現場照片21張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應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 請審酌被告並無之前科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佐),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與被害人戴O中、黃O傑已達成和解(有臺中市烏O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可參)等情,建請量處適當之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之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